根据《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淳政办〔2012〕8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淳安县千岛湖镇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不在此次申报之列)、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11元(该标准为2012年度淳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5、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千岛湖镇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千岛湖镇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8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千岛湖镇无住房资助能力。
二、房源情况
2013年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源的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公告为准。
三、租金标准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关于明确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淳价[2013]18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 8元/平方米·月;符合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
2、持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淳安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租金减免申请报告,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申请次月起按减免后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减免标准由县住保办研究并报相关部门批准确定。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房管大楼五楼)(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汇总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县住保办提交申请;申请家庭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有单位的去单位指定经办人处领取《2013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无用人单位的统一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和社区需指定经办人事先统一到县住保办领取相关申报资料)。除《申请表》外的相关材料可在淳安县房管处网站下载。
2、提交申请。11月4日至11月18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或所在社区,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县住保办,由县住保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时反馈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以备公示。
3、单位(社区)公示。11月20日至11月27日,用人单位(社区)填写《2013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社区)指定经办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社区)交件。 至2013年11月30日止,用人单位(社区)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交至县住保办(县房管大楼五楼501室)。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审核公示。县住保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并《今日千岛湖》、县房管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五、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县住保办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不少于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公告将在《今日千岛湖》、县房管处官方网站上发布。
六、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申报所在社区签领《2013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保办统一领取《受理单》。
用人单位(社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申请人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管处(住保办)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县住保办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县住保办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八、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县房地产管理处(租赁管理机构) 64813625(县房管大楼三楼301室)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资格审核机构) 64831439(县房管大楼五楼501室)
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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