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制定并印发《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就食品安全部分领域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
《通知》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行为、食品流通行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食品餐饮服务行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合法主体从事许可事项以外食品业态属性行为、食品展销、宣传促销、储运和物流行为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
《通知》明确,除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餐饮服务规定的情形(含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列入餐饮服务行为监管的食品制售行为)和保健食品生产外,凡改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原料)物理性状而生产加工出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原料)、多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原料)混合制作加工出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原料)和在其生产加工场所直接销售以及餐饮具生产加工的过程,均属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监管。其中生猪屠宰行为由旅委(商务局)监管。
关于食品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通知》明确,凡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餐饮服务和上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列入餐饮服务行为监管的食品制售以及餐饮具的消毒行为,均属食品餐饮服务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监管。其中在设有城管部门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的城镇,未进入有形场所的食品餐饮服务行为(即食品餐饮服务流动摊贩行为),由城管部门牵头协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管。
对于食品展销、宣传促销、储运和物流行为的监管,《通知》明确,食品展销、宣传促销和非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个体)从事的食品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个体)针对自身产品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行为,分别由农业(林业)、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旅委(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进行监管。
此外,《通知》还对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职责以及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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