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案,判定房产母亲女儿各占50%。
1999年郑某与妻子余某离婚,三级智障女儿小君随郑某生活。2011年7月郑某因病去世,此前的2010年10月郑某向所在单位某公司作岀将其名下的某小区201号房赠与母亲一人所有(父亲已去世)的书面合同,该房系原单位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郑某之女小君在母亲的代理下,向信州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祖母对该房的继承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生前将201号房赠与母亲的行为损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君的权益,且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该房由女儿小君和郑某母亲按继承法共同继承,双方各占50%,经过市中级法院审理,近日维持了该判决。
浙公网安备 33018302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