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承担税费并不意味卖方可置身事外
读者私信
最近考虑卖房子,买家说想签“阴阳合同”避税。我知道这在房地产交易中也算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毕竟是不合法的,不知道会不会出现什么对我不利的影响呢?
读者李先生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多数是由买方承担所有税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卖方在申报纳税方面就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明确,即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税费不由卖方负责,但纳税义务人是不变的,即由卖方承担纳税的义务。通过阴阳合同来虚报纳税价格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义务人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近日,李先生接到房地产中介通知,他放盘的房屋有人有意购买,一来二往双方便把这房子的事谈好了。谁知到了三方签约那天,中介代理拿出两份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让李先生签,还说如果李先生同意,买家将会以一万元金额作答谢。中介察觉到李先生还有顾虑便劝说指,合同已经明确写着办理过户的有关税费全由买方负责,如出问题也与李先生无关。
对此,市地税局人员表示,即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税费不由卖方负责,但纳税义务人是不变的,即由卖方承担纳税的义务。通过阴阳合同来虚报价格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义务人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李先生不由得为自己捏了一把汗,差点儿因为阴阳合同惹来了“祸”。
市地税局提醒,卖房者不要贪图小利而和买房方签订“阴阳合同”,因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属于不如实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一经查实属偷税行为的话,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房产新闻请访问淳安房产信息网http://www.chunan.biz/
更多资讯请关注淳安楼市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