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办法》还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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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企业须有领导带班下井
国家安监总局2010年10月15日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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