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银行捆绑销售是否合法?
最近正打算申请首套房贷款的南京市民王先生昨天告诉记者,他看好的一家楼盘最近开盘,但是与这家楼盘合作的一家银行却规定:客户除非购买房贷险,否则不得享受利率9折的优惠,只能按基准利率执行。按照他的年龄和贷款额度,王先生要缴5万元左右的房贷险,才能享受利率9折的优惠。王先生对于这家银行的房贷政策感到很不解。
专家支招:
江苏省银监局人士认为,如果银行要求客户必须购买黄金或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认定是“捆绑销售”,但要求购买房贷险,难以认定是捆绑销售。因为客户购买房贷险降低了银行将来出现房贷坏账的风险,银行因此给予他一定的利率优惠,这是合理的。南京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徐骏律师则表示,从法律上讲,该行要求客户必须购买房贷险才给利率优惠,这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合同,虽然客户有选择权,但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额度都很紧张,客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行有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向消费者强行推销理财产品的嫌疑。
案例2:二套房门槛提高,没有能力付首付,能否申请退房?
陈先生一直在看房子,眼看着政策不断推出而价格不断地上扬,终于还是在今年1月份与番禺一楼盘结为“秦晋之好”,75万的首付可是把他们夫妻俩的积蓄榨的是七七八八,里面还掺杂了丈母娘的一些股份。1月26日,正当他怀着痛并快乐着的心情收拾行囊准备回家过春节时,新闻联播宣布的“新国八条”的消息让他吃不下饭。“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占满了他的耳朵,有一句话如鲠在喉:“贷款还没批下来啊。”陈先生考虑首付六成是借不到那么多钱了,于是他找开发商商量退房,开发商一口回绝。陈先生现在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此事?
专家支招: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詹礼愿认为,由于政策变更造成购买者购买力下降,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这次房贷政策变更属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购房者由于该变化导致购买力下降而无法履行合同也是事实。因而因房产政策变更导致购房者无法筹齐首付,购房者可以退房,法律再明确表示支持才对。
案例3:遭遇银行优惠利率取消
今年1月中旬,林女士买了一套小三房,由于是首次置业,银行业务员拍着胸脯说8.5折利率没问题。林女士至今还记得当天的情景,银行业务员拿给她的合同都是空白的,告诉她只要签署姓名、日期,然后按上手印就行了。现在她接到银行业务员的电话告诉她:“8.5折批不下来,只能按基准利率放款”。面对一下子多出的十几万利息,林女士愤怒了,但却不知道如何?
专家支招: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张学华认为,银行“反价”是否违约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房贷合同上已经注明了优惠利率,银行反悔就属于违约,购房者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但如果仅仅是口头承诺,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银行承诺过,银行反价就谈不上是违约了。因此消费者应该吸取教训,注意保留证据,房贷合同最好是填满了,宁肯麻烦点也不要签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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