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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更多资讯请访问淳安房产网www.chunan.biz    文章类型: 购房指南         点击数:622 加入时间:2011/5/9 10:38: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补充意见》(淳政发[2008]1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县发改、财政、国土、公安、金融、千岛湖镇及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改部门综合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符合《淳安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以小套型为主,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及施工、监理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信誉,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千岛湖镇居住满五年;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县统计局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已享受单位自行发放购建房补助的职工、居民,不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房产及房改情况证明;配偶属农村户籍的须提供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


 


3、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认定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下列房产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房产面积认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货币安置面积为准)等;


 


3、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4、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产;


 


5、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营业房等各类房产;


 


6、已发生转让、赠与、离婚析产等过户交易未超过10年的各类房产;


 


7、已享受货币补贴的住房面积。


 


上述房产是指申请家庭发生产权登记或备案或事实拥有的各类房屋。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


 


(一)申请


 


由县房改办在媒体和社区公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报名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县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审核


 


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审核认定;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的审核;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的审核;县房改办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房改情况及其他资格条件的审核。


 


(三)公示


 


县房改办对经审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媒体上及各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


 


(四)摇号轮候


 


县房改办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顺序,并发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轮候顺序号。


 


每次申购均按上述程序进行,后一次申购经摇号所产生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接前一次申购所产生的轮候顺序。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选房。


 


(一)发布销售公告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选房人名单、选房时间和地点等。


 


(二)确定购房对象


 


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购轮候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


 


选房人员名单在确定前,由县房改办会同民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经复核无异议的家庭发放《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号码顺序按照轮候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号参加选房。


 


如经复核,申请家庭因条件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资格的,不得确定为选房对象,其轮候顺序由后面的轮候对象依次接替。


 


(三) 办理购房手续


 


申购家庭凭县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和《淳安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二十条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5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已有房产,但房产面积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面积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减已有房产面积的差额。超过享受标准的面积,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计价。


 


超面积部分销售所得的差额款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后应上缴县财政。


 


承租公房的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房。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缴纳契税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划拨土地。


 


第五章   售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回购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时代收。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房改办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县房改办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情况依法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建设、房改、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模上丶鄹裥姓鞴懿棵乓婪ń写Ψ!?lt;SPAN lang=EN-US>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建设局、房改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县建设局、房改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县建设局、房改办可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县建设、房改等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


 


(一)由县建设、房改等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由建设单位按照县建设、房改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解除合同,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


 


第三十条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转让的,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淳政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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