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城市不胜枚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大多受到冷遇,其意义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因而造就了商品房明码标价遇冷的尴尬现状。究其原因,是房地产企业违规逾矩的成本过于低廉。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早在去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明码标价不仅便于公众理性消费,而且也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信誉度,这本该是一种双赢之举,然而现实情况却只是消费者剃头挑子一头热,以至于时至今日,同样的内容依然是市井坊间热议的焦点话题。如此状况,不由得使人喟然长叹。
房地产企业之所以对明码标价讳莫如深,无非是在为随时上调价格做准备。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当房地产企业连继续上调价格这样的“芝麻”都不愿舍弃的时候,如何能叫人相信他们会放下房价虚高的“西瓜”?如果楼市新政连最基本的透明市场环境都无法维护,想要阻止房价过快上涨谈何容易?
纵观全国,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城市不胜枚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大多受到冷遇,其意义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究其原因,是房地产企业违规逾矩的成本过于低廉。遍览各地对房地产企业此类违规的处罚,大多延续了以往曝光、罚款的思路,相比违规销售所面对的巨额收益而言,这样的处罚不可能伤其筋骨。由此造就了商品房明码标价遇冷的尴尬现状。
要求商品房明码标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而其中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了处罚措施——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与“罚款”相比,“没收违法所得”无疑更具杀伤力——房地产企业遮遮掩掩地对抗明码标价,无非是想混淆视听、坐地生财,倘若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他们是否还会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意孤行?
商品房明码标价寄托着公众的美好期待,如何使其落实为看得见的收益,毫无疑问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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