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公有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肃招租纪律,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1.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制订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及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提前终止约定;转租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切实加强公有房产的权证管理,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台账,为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要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察(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公有房产的招租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公有房产出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于招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产租赁价格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本意见所称“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等。
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公有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为进一步规范公有房产出租行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明确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完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制度办法,健全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应包括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定期分析企业公有房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可出租的公有房产及时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招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公有房产出租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出租公有房产的评估价值及其所在地段、同类房产出租价格等因素,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并报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4.公有房产出租,原则上都应实行统一的公开招租,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按规定规范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公有房产信息。确需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出租行为,应在本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5.公有房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因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原因的,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董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应重新进入公开招租程序。
四、本意见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借约定,原则上维持原租借约定,原约定履行结束,一律按本意见实施。
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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