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在明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而当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根据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但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例如,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即限于租赁物本身的缺陷造成,对承租人增添于租赁物的缺陷无维修义务。其次,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第三,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最后,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
然而对于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租,但承租人违反该关于使用方法的约定,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造成了房屋的损失,则承租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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