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税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并宣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契税直接关系到购房成本,契税法发布的消息很快冲上热搜,很多中介抓住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这一款,宣传1%~3%的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号召大家抓紧这一年的窗口期。还有媒体认为,这是监管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部署的新的调控措施,增加交易成本,打击投机炒作。
那么,契税立法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我们需要站在税收法定的角度,财税体制改革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正本清源地进行分析。本质上《契税法》是将1997年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结果。更高层面讲,这是“税收法定”,提高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在税法的指导下,以完善的税制,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以房地产为例,各地之所以实施低税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补贴,都是为了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鼓励市场交投两旺,拉动行业上下游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最终实现GDP增长的政绩目标。缺乏“税收法定”和立法机关的制约,有地方行政机关执行确立的税收征管模式,导致经济增长、行业繁荣单一导向的税率制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损坏了税收法定的严肃性,变相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
目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以房地产为例,过低的交易成本,助长了房地产领域愈演愈烈的投机炒作,以及地方政府对地产的依赖,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配置资源、调节供需和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功能被异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已然不合时宜。 契税立法也意味着“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的房地产税改革方案,正式步入了成果结晶的第一步。房地产领域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等,都会相继走上立法的程序。房产税在2023年前完成立法,并进入各地实施,也将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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