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同时明确,“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是否纳入成片开发?
近些年来因征地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成为本轮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动因,而解决方向主要是缩小征地范围和提高征地补偿等。“成片开发可征地”引发的争议较大,可能与是否将房地产开发纳入其中有关。
为何要将成片开发列入可以征地的情形?在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际,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曾表示,将成片开发纳入可以征地的情形,以免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过大。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按照上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只能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而房地产开发是否在这个“经营性用途”之内,目前还没有正面的官方回应。
从某种角度来说,“经营性用途”和“成片开发”这两个表述,都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会造成一些模糊地带。
一位土地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成片开发这种含糊其辞的表述,就可能导致地方什么都往里面装,改革相当于没改。
正是由于对“经营性用途”是否包括商品住宅类的房地产开发看法不同,各类机构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如何影响房地产市场也有不同判断。
且不管学界和民间机构如何评议集体土地入市,地方实践上却早有所突破。近期北京将有两宗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用来建设限价性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涉及总投资170亿元。而在去年9月,北京就已经成功出让了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用来建设可对外销售的共有产权房。
更多资讯请关注淳安楼市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