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淳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淳政发〔2008〕55号)、《关于调整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淳政办发〔2011〕2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淳安县廉租住房2016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家庭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申请人至少在千岛湖镇居住满3年; (二)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须持有有效期内的《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 (三)申请货币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内(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房产(因法院判决、离婚析产等发生产权变更超过5年的不计入认定范围); 2、承租的公房; 3、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4、已拆迁尚未安置,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住房,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定现有住房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的,其家庭在农村批地建房面积。 6、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二、房源情况 2016年公开配租廉租住房房源的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公告为准。 三、租金标准 2016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2016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0〕68号)文件精神执行:持《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按6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5倍之内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汇总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县住保办提交申请;申请家庭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资料。(社区需指定经办人事先统一到县住保办领取相关申报资料)。 2、提交申请。11月23日至12月7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淳安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所在社区,由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将填写完整的《淳安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县住保办,由县住保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时反馈至申请人所在社区以备公示。 3、社区公示。12月7日至12月13日,社区填写《2016年淳安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社区公章后,在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社区指定经办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 4、社区交件。至2016年12月14日止,社区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交至县住保办(房管大楼四楼房改科)。 5、审核公示。县住保办会同民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等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并在各社区、《今日千岛湖》、千岛湖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五、违规处理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保办将取消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其中,属于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租赁期间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租金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2.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达6个月以上的; 4.无故拖欠廉租住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 5.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的; 6.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它行为。 六、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资格审核机构)64831439(县房管大楼四楼房改科) 县房地产管理处(租赁管理机构)64813625(县房管大楼四楼公房科)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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