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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公告 >>关于淳安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淳安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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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公示公告 点击数:1954 加入时间:2016/8/6 10:50:26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省市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在淳安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承担全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淳安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停止发放。原由县住建局房管办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业务,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办证窗口受理,8月1日起统一开始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地点
1、不动产登记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除查封登记外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5号。
咨询电话:0571-64819819,64819855
公交车:1路公交车,“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2、不动产档案查询地点:原塘边国土局一楼档案查询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档案(含原房管的房屋登记和县国土局的土地登记档案)查封登记及查询业务。
地址:千岛湖镇塘边弄1号
咨询电话:0571-64818289
公交车:1路、4路、9路公交车,“千岛湖度假村站”下车。
具体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必备资料等内容详见各窗口服务指南。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登记业务,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仍按原有模式办理,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2、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8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后,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费用负担。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原房屋登记费标准收取,即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无定着物的,根据杭政函〔2009〕168号规定,暂停征收土地权属调查费。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免收证书工本费、档案查询服务费。
特此公告。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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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淳安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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