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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房产网首页 >> 购房指南 >>离婚前一方私自买的房算共同财产吗?  

离婚前一方私自买的房算共同财产吗?

更多资讯请访问淳安房产网www.chunan.biz    文章类型: 购房指南         点击数:674 加入时间:2016/5/23 10:32:44

千岛湖镇江女士来电咨询:我和前夫在2014年10月份通过协议离婚,当时的协议约定为: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归我前夫,家中所有的存款和一间店面归我,儿子也由我抚养,前夫每月付我抚养费1000元。前不久,我发现在我们没有离婚的时候,前夫就背着我偷偷地买了一套110平米的房子,且房子的产权证也是他一个人的名字,所有的证件都写在他名下。我去找他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他说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离婚证拿到都1年半了,只怪我当初没长心眼,家中的钱都管不住。请问,我现在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章献彪律师答复:

  根据江女士来电所称,其与丈夫2014年10月份以协议方式离婚,之后发现离婚前其丈夫另置有房产,在离婚时刻意隐瞒,现能否重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婚姻法》第4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结合本案事实,江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购置房产并办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依法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江女士丈夫刻意隐瞒该房产事实,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可重新要求分割,如协商不成,江女士可依法在发现之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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