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补充协议里很可能藏有霸王条款,宁波慈溪的陈女士,以365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杭州湾新区一套商品房。然而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陈女士却迟迟未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最近,陈女士向法院诉请要求赔偿,但判决结果却并不如意。 案例: 逾期“被”收房责任谁来担 2012年9月,家住宁波慈溪的陈女士以365万元总价,购买了锦城房产开发的杭州湾新区海纳路408弄4-04幢10号房。 全款支付前,陈女士依照购房流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锦城房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陈女士使用。 按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如果锦城房产未能如期交房,逾期不超过90天的,锦城房产需要向陈女士赔偿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陈女士则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在2014年6月30日前,锦城房产如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跟《房屋所有权证》,逾期超过90天的,需要再赔偿陈女士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然而,到了2014年6月30日,陈女士依然未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更别提《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4月,眼看收房无望,陈女士将锦城房产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逾期交房跟逾期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跟《房屋所有权证》的两项违约金,合计100.6万元。 本以为胜诉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 在法庭上,锦城房产辩驳称早在2014年1月17日,已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于3月28日向慈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年3月31日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证明书。满足交付条件后,锦城房产依照陈女士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向陈女士寄送了交房通知书,却被退回。 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邮件投递未果导致的风险由陈女士自己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竣工交付备案书来看,锦城房产逾期交房是事实。由于陈女士2014年4月2日曾到项目现场查验过房屋,虽未签收交房通知,但仍应视为收房。因此,逾期交房的时间认定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日,共计91天。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陈女士未能及时收房,导致维修基金等费用未能交纳,按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跟《房屋所有权证》。最终,法院判处锦城房产支付91天的违约金,共计16万元。 律师点评: 补充协议中“霸王条款”需注意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女士虽然未收到收房通知书,但责任不在开发商。只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邮件投递未果的风险由陈女士自己承担。 补充协议中的不少条款,对购房者而言,虽有霸王条款之嫌,但签字之后一旦产生纠纷,购房者常常不能免除责任。 此外,当开发商已经寄送了收房通知书,而购房者未能前去办理收房手续并交纳维修基金等费用,导致开发商逾期办理不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跟《房屋所有权证》,这一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样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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