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档案馆新馆建设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丰富县档案馆的馆藏,维护淳安历史的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乡记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有关规定,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时期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史各朝代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包括圣旨、诏书、敕令、典章制度、告示、来往文书、委任状、嘉奖令、印模、铭文、家谱、族谱、古书、古字画、报刊、照片、证券、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证书、纸币、粮票以及历代在县以上任职的官员和重要人物的有关资料。 2.建国前我党、政、军领导人和各界知名人士在我县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著作、文稿、笔记、书信、讲话稿、照片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我县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资料。 3.反映全县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自然灾害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文字等成套档案资料。 4.各个历史时期编修的各种新、旧志,包括县志、乡镇以及其它专业志;我县区域内有正式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的书籍、报刊等。 5.建国后省以上党、政、军领导人来我县视察工作的照片、影片、题词、录音带以及省以上英雄、劳模、科学家、专家、艺术家的奖状、奖旗、奖章、生平事迹资料等。 6.反映我县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7.反映淳安名优特产、名牌产品、新安江移民、千岛湖风景区名胜古迹、民情民俗方面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8.其他反映淳(遂)安县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法 1.县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征集、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有关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征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捐赠有价值档案资料的,由县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凡捐赠进县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4.对于个人保存的珍贵档案,本人不愿捐赠或者出售的,可以采取档案寄存或收藏复制件等形式进行征集。 三、联系方式 持有上述档案资料的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局联系。 县档案局(馆)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5-1号 联系人:方青,江宣之 联系电话:0571-64813927, 0571-64832640 电子邮箱:caxdaj@126.com 邮政编码:311700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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