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问: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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