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撤村建居工作需要,我县对千岛湖镇排岭村里联自然村实施征迁,千岛湖镇政府依法领取了该自然村范围的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胡清红户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该户需拆迁的房屋面积281.3 平方米(其中住房208.81 平方米,附房45.39 平方米,厨房17.01 平方米,洗衣房4.75 平方米,洗漱间5.34 平方米)。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与胡清红户搬迁期限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于2015年3月28日以双方对补偿金额有争议为由向淳安县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拆迁争议依法进行裁决。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裁决申请,并于2015年4月29日做出了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胡清红户不服县国土局的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了淳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驳回该户要求撤销被告县国土局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该户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杭行终字第505号行政判决驳回该户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杭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县国土局已催告该农户自行搬离交付拆除,但该农户仍拒绝搬离交付拆除。1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交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县政府已责成国土局具体组织强拆工作,并予以公告。
1月18日,国土局在有关职能部门和千岛湖镇的配合下,对胡清红户房屋予以强制腾空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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