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业使用和维修 4、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 (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5、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哪些约定? 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6、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及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及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应注意下列事项: (1)以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为前提,并征求业主委员会意见; (2)业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告知业主相关事项,未成立业委会的,应在小区内公告相关事项,听取业主意见、建议; (3)若业主有较多人有较大意见的,应对该经营行为及时暂停,重新审核; (4)出现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5)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强买强卖的情况,出现该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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